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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的健康持续发展,全面加强星级饭店的管理水平,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保障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及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旅游饭店是指以间(套)夜为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可能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第三条 全省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星级饭店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章 星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河北省旅游局设立河北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省星评委是负责全省星评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能:统筹负责全省旅游饭店星评工作;聘任与管理省级星评员;组织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授权并监管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成人员:省星评委由河北省旅游局领导、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以及旅游专家组成。
(三)办事机构:省星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省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四)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并按时保质完成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及复核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向全国星评委推荐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5.组织实施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工作。
6.按照国家旅游局《饭店星评员章程》聘任、管理及培训省级星评员,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后监管其工作。
7.组织和监管全省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全省星级饭店行业经营情况。
8.统筹负责全省旅游星级饭店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旅游星级饭店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组织实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工作;授权和监管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工作。
9.组织实施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
10.组织实施“河北省饭店职业英语等级测试”。
11.组织实施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岗位培训。
第六条 全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旅游局参照省星评委模式设地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星评委”)。地方星评委报省星评委备案后,根据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级评定、复核及日常监管工作。
扩权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设区市星评委实施。
地方星评委依照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按时保质完成省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对属地所有星级饭店实施日常监管。
3.向省星评委申请五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4.向省星评委推荐四星级饭店并严格把关。
5.组织实施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工作。
6.按照国家旅游局《饭店星评员章程》聘任、管理及培训地方星评员,报河北省旅游局备案后监管其工作。
7.组织和监管属地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属地星级饭店行业经营情况。
8.统筹负责属地旅游星级饭店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旅游星级饭店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组织实施“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工作;向省星评委推荐“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并严格把关。
9.组织实施属地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
10.组织实施属地旅游星级饭店岗位培训。
11.依据省星评委的授权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星级申报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星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应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任何饭店以“准X星”、“超X星”或者“相当于X星”等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超过期限且未通过评定性复核程序的饭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未评定星级和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侵犯星级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级旅游星评机构可以协调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开展针对“假冒星级”的联合检查行动,净化旅游饭店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证书和标志牌由全国星评委统一制作、核发。河北省星评委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每家星级饭店原则上只可申领一块星级标志牌。如星级标志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属地星评委查明属实后,可报省星评委向全国星评委申请补发。
星级饭店如有更名,应及时凭工商部门有关文件报属地星评委和省星评委备案;如因更名需更换星级证书,可凭工商部门有关文件证明报属地星评委查明核实后进行更换,同时须交还原星级证书。
第四章 星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饭店星级评定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
全省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要不断拓展服务、管理工作领域,加强饭店设计指导,推动提高饭店设计专业化水平。新建、改造饭店都要特别重视规划设计环节,注重功能布局、节能环保和弘扬河北文化。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强调属地管理原则。饭店申请星级须经属地星评委同意或推荐,不得越级申报,否则省星评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强调整体性,不能因为某一区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或因为建筑物的分隔而区别对待。饭店内所有区域应达到同一星级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否则,相应级别星评委对饭店所申请星级不予批准或就低不就高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各种原因停业一年以上;或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相应级别星评委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相应级别星评委有权做出或建议做出“取消星级”的处理,并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
第五章 星级评定程序和执行
第十六条 五星级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省星评委自收到地方星评委申请报告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省级评定检查。对于经检查达到推荐要求的饭店,省星评委向全国星评委正式推荐。对于经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省星评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并督导饭店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四星级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一)申请。申请评定四星级的饭店应在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向地方星评委和省星评委逐级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中国星级饭店评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
(二)推荐。地方星评委收到饭店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要求,于一个月内对申报饭店进行星评工作指导。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饭店,以地方星评委名义向省星评委递交推荐报告。
(三)审查。省星评委在接到地方星评委推荐报告和饭店星级申请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省星评委应下发正式文件通知地方星评委。
(四)省级评定检查。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省星评委发出《星级评定检查通知书》,委派二到三名省级或国家级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申请四星级的饭店进行省级评定检查。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应根据省星评委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省星评委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申请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五)审核。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省星评委应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材料有:省级评定检查报告(须有星评员签名)、省级评定检查反馈会原始记录材料(须有星评员及饭店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饭店公章)、报告书(打分总表须有星评员签名)、《省级星评员工作评价表》等。
(六)批复。对于经审核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省星评委应做出批准其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并协助办理四星级证书和标志牌。对于经审核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省星评委应做出不批准其为四星级饭店的批复。
(七)申诉。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对评定检查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河北省旅游局申诉。河北省旅游局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或报请国家旅游局予以答复。
(八)抽查。河北省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派出暗访员随机抽查星级评定情况,对星评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星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河北省旅游局可对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并对执行该任务的星评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一星级到三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四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省星评委保留对一星级到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第十九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相应级别星评委委派星评员承担。各级星评委在委派饭店星评员执行工作时,应尽量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行业管理人员、院校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二十条 各级星评委应按照国家旅游局《饭店星评员章程》组建相应的星评员队伍,并将名单在其辖区范围内公布。每届星评员任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换届。地方星评员名单须报省星评委备案。
星级饭店应建立内审员队伍。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在星级饭店星评工作中,省内各级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一旦违反“十不准”规定,省星评委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国家级星评员报请全国星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省级星评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并于五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三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第六章 星级饭店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星级饭店实施节能减排,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将四星级及以上饭店纳入省级旅游宣传促销的主流渠道。
三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应纳入属地旅游宣传促销的主流渠道。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举办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选拔和奖励优秀旅游饭店从业人员。对在大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单项奖以及十佳称号的给予奖励。
鼓励旅游星级饭店从业人员参加全国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对荣获全国优秀饭店服务员称号或同等荣誉的给予奖励。
鼓励旅游星级饭店对于获奖选手在待遇、培训、任职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旅游星级饭店从业人员参加“河北省饭店职业英语等级测试”,有关办法由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星级饭店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有进有出,扶优汰劣,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评定性复核、随机复核三类。
第二十八条 年度复核工作由星级饭店内审员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属地星评委。属地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评定性复核对评定星级满三年的饭店实施,由相应级别星评委组织,工作程序与星级评定一致,提倡星评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性复核工作结束后,星评员要向相应级别星评委提交评定检查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向饭店通报评定性复核结论,并负责督促落实后续整改工作和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接受评定性复核的星级饭店,如其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适当原因而致使暂停营业,可以在评定性复核当年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级别星评委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如延期超过一年,须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条 随机复核由河北省旅游局组织,以暗访方式为主进行。河北省旅游局依据行业监管及市场投诉情况,派出暗访员随机抽查星级饭店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年度复核以及评定性复核结果。一旦发现饭店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或复核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河北省旅游局可对星级饭店进行处理或对星级复核结果予以否决。
第三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视情节轻重做出或建议做出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报省星评委备案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牌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星级饭店的复核结果进行处理的依据:
(一)凡被复核饭店出现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或建议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二)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或建议做出“取消星级”的处理意见:
1. 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2.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
3.饭店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且不向相应级别星评委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
第三十三条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被取消星级的饭店,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星评委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执行。河北省旅游局保留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复核结果的最终处理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