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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为广泛调动省内外旅行社和有关企业宣传推广河北旅游、为我省引进客源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河北旅游品牌影响,拓展国内外来冀旅游市场,推动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参照国际上和国内各省(区、市)实施游客招徕奖励的有效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特制定《河北省旅游局游客招徕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规模及经费来源
河北省旅游局游客招徕奖励资金从河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二、评奖年度时间
奖励考评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
三、奖励项目
(一) 省内旅行社接待来冀旅游成绩突出奖
1.奖励对象
省内接待来冀旅游成绩突出的旅行社。
2.奖励条件和标准
①省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来冀旅游过夜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上者,对比上年接待人次增幅超过1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次30元奖励;增幅超过20%,给予增量部分每人次40元奖励。
②省内旅行社年接待国内省外来冀旅游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者,对比上年接待人次增幅超过1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次20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次30元奖励。
③受奖的境外来冀旅游人次须在冀停留1夜2天以上,国内省外来冀旅游人次须在冀停留2夜3天以上。
3.奖励依据
①提交来冀旅游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送客单位签订的组团协议、与送客单位之间的经费结算凭据、送客单位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自组外联团需组团社签章;横向转接团需送团社签章)
②提交我省酒店、景区提供的接待凭据;
③提交旅行社所在设区市旅游局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省外旅行社向河北输送客源成绩突出奖
1.奖励对象
外省(区、市)向河北输送客源成绩突出的旅行社。
2.奖励条件和标准
①对外省(区、市)旅行社直接向河北省输送境外来冀游客年度累计超过2000人次的,数量在2000至4999人次之间的,给予每人次30元奖励;数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人次40元奖励。
②对外省(区、市)旅行社直接向河北省输送国内来冀游客年度累计超过8000人次的,数量在8000至9999人次之间的,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数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人次30元奖励。
③受奖的境外来冀旅游人次须在冀停留1夜2天以上,国内省外来冀旅游人次须在冀停留2夜3天以上。
3.奖励依据
①提交来冀旅游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我省地接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与地接社之间的经费结算凭据、地接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
②提交我省酒店、景区接待凭据。
(三)境外旅行社向河北输送客源成绩突出奖
1.奖励对象
境外向河北输送客源成绩突出的旅行社。
2.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境外旅行社直接向河北省输送游客年累计超过1000人次的,数量在1000至 4999人次之间的,给予每人次30元奖励;数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人次40元奖励。
受奖来冀旅游人次必须是在冀停留2夜3天以上(含3天)的境外游客。
3.奖励依据
①提交来冀旅游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我省地接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与地接社之间的经费结算凭据、地接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入境口岸边检材料。
②提交我省酒店、景区接待凭据。(四)组织来冀旅游包机、包船、邮轮、专列和大型(系列)团队奖
1.奖励对象
国内外组织来冀旅游包机、包船、邮轮、专列和大型(系列)团队的组团旅行社或相关旅游企业。
2.奖励条件和标准
境外游客来冀旅游包机(100人以上),每班次奖励5万元,新增航线每班次奖励7万元;国内省外游客来冀旅游包机(100人以上),每班次奖励3万元;
境外游客来冀旅游包船(200人以上),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内省外游客来冀旅游包船(200人以上),每班次奖励3万元;
境外游客来冀旅游专列(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8万元;国内省外游客来冀旅游专列(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4万元; 组织邮轮(500人以上)来冀靠岸且上岸旅游的,每艘奖励组团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境外来冀大型商务、会议、奖励、修学旅游团队一次超过300人,每团奖励5万元;国内省外来冀大型商务、会议、奖励、修学旅游团队一次超过300人,每团奖励3万元;
旅行社组织同一单位来冀旅游系列团总人数超过1000人,对每个境外来冀的系列团给予6万元奖励,对每个国内省外来冀的系列团给予3万元奖励。
注:以上包机、包船、邮轮、专列和大型(系列)团队均须在冀停留2夜3天以上(含3天),游览我省3个以上景点。享受了包机、包船、邮轮、专列和大型(系列)团队奖励的人次,不再计入年度总人次进行重复奖励。对包机、包船、邮轮、专列和大型(系列)团队的奖励,由组团和地接旅行社其中一方申请。
3.奖励依据
①提交包机、包船、专列租用合同,交通、民航、铁路部门批复包机、包船、专列的文件;
②提交来冀旅游人员名单(附部分游客联系电话)、与我省地接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与地接社之间的经费结算凭据、地接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入境口岸边检材料。
③提交我省酒店、景区接待凭据。
四、其它说明
1.奖励资金为人民币。
2.受奖旅行社必须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
3.对于所有零、负团费的游客人次一律不予奖励。
4.同一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得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5.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变,按受奖旅行社上报材料的时间排序,奖完为止。如有结余,可调剂它用。
6.奖励资金须用于壮大企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7.河北省旅游局委托资质、业绩、诚信兼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各单位申奖材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励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省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