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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旅游景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塑造品牌,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旅游景区的开发以及质量等级(以下简称A级)评定、复核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旅游景区开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单位编制旅游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发展状况及时修编。旅游景区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四条 所有创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都要依照国家标准要求制定创建提升规划,并严格实施。
第五条 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的论证、评审工作,省旅游局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六条 河北省旅游局设立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景评委”)。省景评委是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最高机构。
(一)职能:统筹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聘任与管理省级景评员;授权并监管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成人员:省景评委由河北省旅游局领导、规划财务处主管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三)办事机构:省景评委下设办公室,作为省景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
(四)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并按时保质完成全国景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对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及复核的结果拥有否决权。
4.向全国景评委推荐5A、4A级旅游景区并严格把关。
5.组织实施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
第七条 全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旅游局参照省景评委模式设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景评委”)。地方景评委报省景评委备案后,根据省景评委的授权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及日常监管工作。
扩权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设区市景评委实施。
地方景评委依照省景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向省景评委推荐3A级旅游景区,并严格把关。
2.组织实施属地2A级和1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及复核。
3.属非扩权县(市、区)辖区的由非扩权县(市、区)景评委初评,报设区市景评委评定。
4.所有景区的评定结果,地方景评委要及时向省景评委备案。
第八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要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GB/T 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国家标准,以及《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等具体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二)申请。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编写创建工作汇报,汇总档案资料,并向当地景评委提出评定申请。
(三)评定。分初评、整改、评定三个步骤。
1、初评。旅游景区所在地景评委对景区的评定申请进行审核,有初评权限的直接进行初评,无初评权限的报有初评权限的上级景评委进行初评。初评达不到等级标准的,相应级别景评委应根据国家标准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2、整改。创建景区应按照相关景评委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该景评委认为景区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负责评定的景评委申请评定。
3、评定。评定工作分现场评定和景评委组织会商。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景评委派专家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负责评定景评委结合现场评定结果和景区相关创建申报材料,组织会商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对已通过现场评定的旅游景区,负责评定景评委从景区相关创建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0日内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四)公告。通过评定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景评委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省景评委适时公告全省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九条 (一)全省所有未评A级的旅游景区要全部纳入创A计划,已评A级的旅游景区全部制订升级计划,凡不是A级旅游景区的,省级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所有拟创建A级旅游景区都要先培训、再创建,保证创建工作起步标准,建设标准,规范高效。
(三)A级旅游景区评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从严要求,宁缺毋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景评委对所辖旅游景区要进行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重点抽查上一年度新评景区。
第十一条 实行A级旅游景区暗访制度。由省景评委委派景区质量等级检查人员以随机抽查方式,通过现场查验、服务体验、游客调查等方式,对全省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基础设施等进行暗查,以保证检查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暗访检查结束后,检查员要及时向省景评委出具文字、影像等暗访报告。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景评委也要定期组织暗访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A级旅游景区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对标准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旅游景区将按国家规定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程序及权限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与旅游行业监管、行风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加大旅游景区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力度,规范旅游景区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督导旅游景区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应急、紧急救援、保险、预警等专项工作,加大假日旅游、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 支持提升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景区创建和升级改造,对新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给予专项奖励。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景区高标准厕所、停车场、道路、游客中心、购物店、标志系统、数字化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支持旅游景区从导游、住宿、餐饮、购物、演艺、安全、卫生、环保等环节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实现人性化、亲情化、精细化、品牌化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智慧景区”建设,鼓励A级旅游景区实现展示数字化、运营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和安全数字化。
第十八条 支持旅游景区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创建绿色环保景区。
第十九条 支持国内外企业通过参股、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旅游景区。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企业通过上市融资。
第二十一条 支持鼓励4A级以上旅游景区承办各类公务和商务活动。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构建旅游部门、旅游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景区规划、评定、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大旅游景区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力度,推行景区管理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健全景区管理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立景区管理人才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推进旅游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改革,引导和推进旅游景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第二十五条 整合宣传资源,采用信息化、现代化、多样化手段,加强旅游景区对外宣传和品牌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